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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3项医保新政出台 63万参保人员受惠

发布时间:2011-12-27     来源:常熟日报

 近日,常熟市出台三项医保惠民新政策,让全市63万参保人员受惠,充分体现了政策向困难群体倾斜,待遇由普惠向普惠加特惠转变。

■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降低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职工证》、重度《残疾人证》的困难参保人员的救助门槛,加大对这部分人员的救助力度,对这部分人员当年自付累计超过2000元的,即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6万元。

改变发放方式,享受救助的参保人员到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填写申领表,并提供相应银行账户,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相应救助金。

提高对自理费用的救助比例,使这部分自理费用较大的参保人员尽可能多的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实行大病补充医保

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标准分段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自付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支付45%;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支付50%;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55%;自付医疗费用在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0%;自付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支付65%;自付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支付金额上不封顶。参保人员符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

■降低用人单位征缴费率

我市从2009年1月到2011年12月下调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0.5%。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2012年度我市将继续延长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费率执行期。降低用人单位征缴费率期间,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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