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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必须公示房地产交易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9     来源:
关于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必须公示房地产交易信息的通知
常房[2007]5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必须公示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8月1日起,凡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在销售现场对房地产交易信息进行公示;对于目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2007年9月1日前对销售现场进行整改,对房地产交易信息进行公示。
二、设立公示台,并树立“提醒牌”。公示台上应置放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预售商品房的,还须明示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提醒牌”上用醒目文字提醒购房者查阅公示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等材料。在买卖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及时提醒买受人自行查阅上述资料。
三、在销售现场必须公示以下房地产交易信息: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通知书或商品住宅交付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盖市房产管理局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3、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
4、规划审批后的项目建筑总平面、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图。
5、商品房销售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的合格证书。
6、土地、商品房(在建)是否有他项权利或者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7、房源销控表。
8、商品房购房指引(见样本)。
9、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企业代理销售的,还应在销售现场公示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备案证明材料及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企业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未及时、全面、准确地在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交易信息的,将暂停办理网上签约等房地产交易手续直至改正为至。
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我局将联合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检查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同时,举办全市房地产营销人员专业培训,设立商品房售楼处示范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以达到切实规范销售行为的目的。
特此通知。
附件:商品房购房指引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商品房购房指引
敬告购房者:购买商品房请注意以下提示,风险自负
一看:开发商、销售代理商
1、开发商应具有营业执照和江苏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销售代理商应具有营业执照、苏州市房管局核发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以及开发商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查:楼盘及相关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预售的,具有《常熟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现售的,具有《常熟市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或《常熟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三了解:所购房屋
1、商品房的坐落位置、设计环境、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建筑物使用年限;
2、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质量、墙体结构、装修标准;  
3、商品房周边环境、小区配套等情况;
4、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售楼宣传及广告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6、房屋交付时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达到情况;
7、商品房的价格、计价内容,与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及付款方法;
8、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四注意:合同条款
1、是否使用网上签订的《常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格式文本;
2、了解购房合同的具体内容,特别是附件内容及补充条款内容;
3、清楚定(订)金、房款的数额及缴付的时间、方式;
4、明确各项收费标准,如税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要:理性购房
1、了解自身经济状况、还款能力及银行所能提供的按揭条件,慎重购房;
2、明确违约的法律责任,慎重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
3、缴付定金或任何款项后,应立即要求收款人开具机构盖章的票据;
4、签订合同后应信守合约,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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